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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0    信息来源: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

政办发〔2021〕36号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晋城市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10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24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202139号)文件精神,力发展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全面助推“三孩政策”实施,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形式多样、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不断提高”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规范体系,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到2021年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建成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多元化的指导服务。到2025年,打造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基地,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逐步建成多形式、广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家庭、村(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多元化、多样化、全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保障职工劳动权利。加大对《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产假、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体局局、妇联、总工会、团区委、各街道)〕

2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对家庭育儿给予技术指导,在全形成重视家庭科学育儿的氛围和环境。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妇女儿童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母婴室配置体系,构建覆盖各镇(街道)、村(社区)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丰富家庭育儿服务方式,通过科学育儿活动、村(社区教育中心、家长学校、公益活动、媒体、网络等载体,为婴幼儿家庭的祖辈、父母、实际养育人员提供专题讲座和咨询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牵头单位:体局,责任单位:局、妇联、总工会、团区委、各街道)〕

3加强家庭育儿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指导等服务。〔牵头单位:区卫体局,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二)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

1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规划,新建、扩建、改造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倡导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积极推动兴办主体多元、层次多样、优势互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责任单位:发改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体局总工会、各街道

2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供应渠道。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符合标准、规范化的各种类型和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个人或社会组织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探索开展社区嵌入式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村(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功能园区、商务楼宇等以单独或联合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牵头单位:区卫体局,责任单位:发改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总工会、各街道)〕

3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建设要求,开设1-2个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街道)〕

4扶持推动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实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调动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幼儿园、企事业单位等的积极性,发挥社区综合服务体的功能,开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发改体局,责任单位:局、民政局、各街道)〕

(三)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建设。依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新旧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统一规划,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实施建设。在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建设内容,统筹规划,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邻近建设,实现功能相互衔接,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效能。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体局责任单位:民政局、消防救援、各街道)〕

2加强照护服务机构准入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服务)。企事业单位开办面向本单位职工的免费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按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程序办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及时向区卫体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体局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区卫体局

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提供餐食的照护机构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场监管等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区卫体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妇幼保健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

4加强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积极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强化保育员、营养师职业技能鉴定及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牵头单位:局、人社局,责任单位:体局妇联、总工会团区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

1落实国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税收宣传辅导、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各类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2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3鼓励用人单位对计划生育政策内的婴幼儿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二)加强用地和优先保障机制

争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涉及农用地转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丰富实践教学,注重婴幼儿照护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专业素养培养,提升实践能力。

2加强保育员、育婴师等职业鉴定及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

3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人员相关业务培训,完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等制度,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4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加强信息化应用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应用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队伍建设、业务数据、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主导

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站在完善生育配套政策、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区卫体局牵头,机构编制、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税务、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总工会团区委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示范引领

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和科学育儿知识,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足,配套完善政策,逐步予以推广。

附件:晋城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docx

【图解】晋城市城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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