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政发〔2025〕5号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北石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城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城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
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明确资金支付条件,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照国家、省、市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列入年度资金计划,总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项目,第一次拨付工程款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请区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分管副区长审签和拨付。后续工程进度款拨付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向分管副区长汇报,如三个月内累计申请金额超合同金额30%,报请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填制《工程计量支付证书》,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不超过80%支付工程进度款,其余工程款项待工程竣工决(结)算完成具备支付条件后清算。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项目应在招标前进行财政预算评审,并在预算评审价以下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再另行进行财政决算评审,项目进度款支付在招标后合同价的基础上参照上述工程进度款支付流程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提交财政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同意按照财政评审价作为结算价。财政竣工结算批复作为清算工程尾款、确定交付使用资产和产权登记的依据,有质保金要求的按合同执行。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及相关招标程序: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在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三是市发改委《关于建立晋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通知》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招标计划应于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前至少30日公布。
未经区政府同意,无资金预算、未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和政府采购程序或工程招标手续的项目不予财政评审。
第六条 区审计部门要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抽查审计。
第七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能超出原概算批复数。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投资额超过原批准概算金额的按照规定程序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投资概算内,如因各种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预算增加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牵头组织财政部门、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勘验,由财政部门对工程增量部分进行预算评审;超过预算10%、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要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预算评审。
项目增量部分工程款,应在工程竣工决算后清算。
第八条 区级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实施跟踪评审管理,区财政部门对跟踪评审管理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起即开始对施工过程相关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跟踪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在重要环节要及时通知财政评审现场勘验,具体包括:施工期间土方挖填、地基处理、基垫层材料配比等隐蔽工程完成情况的现场抽检测量及建筑材料构成、价格确定、工程量变化等重大设计变更签证的核实等问题。
第九条 采用PPP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负担的项目资本金,根据政府批准的额度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应负担的项目资本金同比例支付到位。
项目运行期政府付费或运营补贴,在工程竣工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项目总投资后,根据审定的投资额调整相关合同协议后按规定支付。
第十条 采用EPC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总承包项目发包。并在招标完成后30日内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审定价作为工程限价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工程造价控制制度,对项目资金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中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应在按上述支出范围签订合同并按实际完成内容支付相关费用。
对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督员,全面了解拨付资金计划和财务执行情况,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合同规范化管理和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一)合同签订时,约定项目结算价款要最最终以政府部门财政评审结论为准;
(二)相关合同的签订,要明确对方服务质量不到位的责任及赔偿。比如勘察、设计、监理、预算编制,清单编制,决算编制等;
(三)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履行部门职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项目资金未按规定设立台账,未专账核算、未专款专用的;
(三)基本建设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预算、结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
(五)超过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六)应当招标采购而未招标采购的;
(七)未按规定实施跟踪评审管理的;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晋城市城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城政发〔202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