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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7    信息来源: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    编辑:

城政发〔2022〕4号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城区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城区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专项债券在全方位推进城区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实现政府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晋城市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 指由市转贷我区、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约定一定期限内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专项债券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应落实到政府投资实体项目,具体投向领域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区有关规定执行,重点支持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重要工作、重点工程。

第四条 专项债券项目及资金实行分级管理,谁使用、谁负 责。项目单位承担专项债券“借、用、管、还”的直接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部门)承担监管责任,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综合管理责任,区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区人民政府对转贷本地区专项债券的还本付息,向市财政承担兜底偿还责任。

第二章  项目储备与申报

第五条 项目部门应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结合相关规划、重点工作任务、项目建设需求,适应专项债券申报政策要求,依托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库,前置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和储备。

项目部门和项目单位在前期立项阶段要积极研究谋划项目经济收益,并在申报立项文件中予以反映,为专项债券筹资做好前期准备。本级项目立项审批部门要加强相关指导。

第六条 项目部门按照发展改革部门部署要求,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专项债券项目申请,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审核并商财政部门形成专项债券项目申报清单,经区政府审定后报上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项目申报清单确定后,各项目部门和项目单位按财政部门要求,将项目录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

第七条 专项债券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经区政府同意投资建设实施,符合国家、省、市、区专项债券管理政策;

(二)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立项,具有项目 代码;

(三)有一定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

(四)前期手续较为完备,具备专项债券发行年度内开工建 设条件;

(五)已规范准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六)其他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强对申报项目后续跟踪和优化,积极争取将申报项目列入经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项目准备清单,并根据项目成熟度和安排批次,按上级要求对项目准备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纳入项目准备清单的项目,项目部门或项目单位应提早开展专项债券前期准备工作,编制项目融资收益平衡方案(以下简称项目平衡方案),全面反映项目收入、支出、资产、债务及还本付息计划等情况,并对项目平衡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从业资质且合法存续的高水平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平衡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和法律论证。相关费用付费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专业服务机构在履行尽职调查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财务评价、法律意见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安排与预决算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务额 度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按照省反馈的市县项目准备清单、政府性基金财力、政府债务风险及管理绩效等因素,提出全区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分配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商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项目部门,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从项目准备清单中审核提出年度发行项目和专项债券分配额度,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发行清单的项目应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要与项目期限相匹配。

财政部门按要求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专项债券发行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以及项目对应的 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等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项目单位应完整、独立、规范、准确地核算每个项目,全面

记录项目的收入、支出、债务、资产等信息。项目部门要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全面真实地将专项债券项目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与项目平衡方案对应的专项收入,编入部门预算非税收入计划。所属项目单位为预算单位的,由项目单位编列、项目部门汇总;所属项目单位为非预算单位的,由项目部门机关代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列。

第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中,应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以及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等。

项目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管理要求,负责做好专项债券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编报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厅字〔2021〕26号)要求,在编制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中,及时、完整、真实编制政府债务,不断完善细化相关报告内容,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各项目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债券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债券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拨付。

专项债券发行前,项目部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可以申请财政部门对已列入项目发行清单的专项债券项目通过调度库款先行支付,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

第十七条 项目部门及单位应按照发行披露的项目及用途 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在确保工程质量、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依法 合规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专项债券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债券原则上不得调整使用。对因项目建设和 资金使用进度慢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汇总全区拟调整情况,经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报批,并通知债券持有人。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 专项债券存续期内,项目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级 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要求,在每年6月底前及时公 开债券使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如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等重大事项的,项目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区政府批准后向上级报告。项目部门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章 还本付息

第二十条 项目部门和单位应认真组织专项债券项目相应 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及时缴入本级国库,确保按时还本付 息。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财政部门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垫(扣)付的,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追缴。

项目部门和单位应适当拓宽专项债券项目收益渠道,通过注入经营性资产、争取合理补贴、科学确定项目运营期限和收费标准等方式,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有效保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第二十一条 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应在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缴入市级国库。

第二十二条 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建设运营期限不匹配的, 可以在同一项目周期内接续发行再融资债券维持资金周转。再融资债券本息仍由原项目对应的收益偿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剩余建设运营期限,严禁将再融资债券用于债券付息或其他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项目单位和项目部门对专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制定债务风险化解方案,有效降低债务风险。

第六章  配套融资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且 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项目单位进行市场化融资。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将专项债券作为  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场化配套融资的专项债券项目,市场化融资 规模根据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剩余的专项收入可覆盖融资本息 测算,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专项债券、市场化 融资期限原则上要与项目期限保持一致。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 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场化配套融资的专项债券项目,应提前做好 市场化融资计划,随其他专项债券项目一并申报、会审、安排、发行和信息公开,但应单独列示。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设立银行监管账户,对市场化融资 资金以及偿还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进行归集和核 算,确保资金专项专用,按时偿付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项目单位或项目部门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判断项目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论证以下方面: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

(二)项目建设投资合规性与项目成熟度;

(三)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可行性;

(四)项目收入、成本、收益预测合理性;

(五)债券资金需求合理性;

(六)项目偿债计划可行性和偿债风险点;

(七)绩效目标合理性;

(八)其他需要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时,要同 步设定绩效目标,经项目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与专项债券资金同步批复下达。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 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部门情况报告,应当对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暂缓或停止拨款,督促及时整改。项目无法实施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追回专项债券资金并按程序调整用途。

第三十二条 专项债券项目建立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机制, 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侧重项目决策、管理和产出等,运营期绩效  评价侧重项目产出和效益等。

项目单位要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三个月内,自主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使用专项债券形成的资产在债券存续期内纳入全区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将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与单位自有资产混同。

第三十四条 专项债券项目单位与运营单位不一致的,应做 好债务、资产等移交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确保专项债券本息偿 付。项目单位或运营单位负责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的运营、管理、维护和调转,做好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移交后,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预算管理工作由运营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专项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专项债券项目对应 资产和权益用于融资担保,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将对应资产进行处置。相关监管部门做好资产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资产查验,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挪用专项债券资金、恶意逃废专项债券偿还责任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依规收回专项债券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专业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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