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政办发〔2020〕38号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晋城市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高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减少和消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城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晋城市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区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城市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我区以外发生的涉及我区的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为区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协助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畜牧兽医中心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科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商务局、区卫体局、区文旅局、区畜牧兽医中心、区应急管理局等。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全区食品安全防范控制工作,制定食品安全重要措施、总体规划,组织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区级层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等措施,协调或配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工作组。
2.2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为:
(1)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和政府的沟通联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演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4)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制定、修订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指导镇(街道)和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
(7)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预防预警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以下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支持等,统筹协调食品安全防范控制工作。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指挥部要求,协调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协调相关媒体记者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区委统战部:负责对清真食品的安全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清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储备与调拨工作;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原粮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工信局:按照现行区级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按照城区实际情况,负责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放心食品产业化进程。
区教科局:负责协助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突发事件现场的保护、现场秩序的维护及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保障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等车辆的优先通过和安全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社会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快速妥善处置环境污染,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区住建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公路运输车辆的调配或征用。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产品生产环节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生产环节造成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畜牧兽医中心:负责对畜产品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木本粮油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植物等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加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测,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卫体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医疗救治和事件现场卫生处理,对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区文旅局:指导和协调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景区(点)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其他相关食品安全应急工作。
2.4应急工作组
区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危害控制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事件调查组、检测评估组、宣传报道组、技术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区卫体局等
主要职责:协调各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传达上级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应急值守等工作。
(2)危害控制组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成员单位:区委统战部、区卫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中心、区商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教科局、区住建局、区文旅局。
职责:监督、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清洗消毒,对有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置,采集生物样品、可疑中毒食品及其原料、相关物品等;对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医学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卫体局
成员单位: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救治药品、医械,开展食物中毒人员医学救援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负责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及交通工具,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对中毒人员进行安抚,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处理,保障应急救援现场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应急经费保障,保障通信畅通。
(5)事件调查组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中心、区卫体局、区商务局等部门。
职责:负责调查突发事件发生原因,评估突发事件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突发事件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侦办。
(6)检测评估组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成员单位:区卫体局
职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突发事件原因和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7)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融媒体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卫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中心、区商务局等部门。
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局、区卫体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参与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抢险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为事故防范提出指导性措施,为事故防范提出指导性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工作
(1)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编制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做好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企业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管理队伍;每年开展应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从业人员掌握应急处置相关程序,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2)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热点问题的监管,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4)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
3.2监测
(1)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区卫体局会同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及其它领域食品安全进行风险监测,加强关注和防范,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区卫体局会同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对食物中毒信息的监测、报告和分析工作。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和核实,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
报,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食品生产经营者、种植养殖从业者等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3预警
3.3.1预警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他地市及有关单位通报的信息。
3.3.2预警情形及发布
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波及的范围、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和特别重大风险。一般风险,是有可能存在对部分人群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食品安全风险;较大风险,是有可能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的,对城区形成一定影响的食品安全风险;重大风险,是有可能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对城区形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风险;特别重大风险,是根据分析,极可能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对城区形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风险。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微信、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发布,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3.3.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指挥部及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达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级标准的,分别按本预案或区有关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2)指令应急工作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准备的各项工作。
(3)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
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针对引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可疑食品,采取控制、封存、追回、销毁等措施,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人员、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6)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隐患已经排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状态,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4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区卫体局开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要加强部门间和部门上下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到区指挥部办公室。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数据库。区卫体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3.3.5预警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经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确认后,应及时解除预警。
4信息报告
4.1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他地市及有关单位通报的信息。
4.2信息报告主体及有关要求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和卫体局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当立即向区卫体局报告。
(4)区卫体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5)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区市场监管局;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
(6)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或举报。
(7)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事件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3信息报告内容及有关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5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应对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层面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Ш级,I级为最高响应。
5.1 I级响应
5.1.1响应条件
区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立即启动I级响应:
(1)受污染食品同时流入我区和相邻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且需请求上级支援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下出现死亡病例的;
(3)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明显扩散趋势的;
(4)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不良影响,超过区指挥部指挥能力,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以上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区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5.1.2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接报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评估,向区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区级层面应急处置工作,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指挥部会商会,对应急处置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先期处置意见,派遣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组织事发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事故和衍生事故的发生。
(3)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请求支持。
(4)在上级指挥机构接管指挥权后,区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配合工作。
(5)做好舆情引导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响应条件
区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且区指挥部有能力应对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区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5.2.2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接报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评估,向区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1)召开区指挥部会商会议,对应急处置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区指挥部的指令赶赴现场,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遣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请求支持。
(5)做好舆情引导有关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防控和处置。
5.3 Ш级响应
5.3.1响应条件
区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Ш级响应:
(1)发现健康损害污染食品,且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不太严重),且依靠基层(事发地)力量可以应对的。
(2)区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Ш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5.3.2启动程序
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评估,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应急响应。
5.3.3响应措施
(1)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政府沟通和联系。
(2)督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适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做好随时的应急准备工作。
(4)必要时协调相关力量进行增援。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响应升级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降级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②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镇(街道)应当结合调整后的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5应急处置
5.5.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受污染或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2)尽可能控制、追回已流出的污染食品,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治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5.2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和责任单位要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镇(街道)要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5.5.3应急行动
应急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突发事件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咨询,对突发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恰当的研判。
(2)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药品、医械、物资、设施、资金等,立即对食物中毒人员进行救治,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救治及时有效。
(4)对被污染的食品,尽快采取控制措施,消除或减少对人群健康的影响。
(5)核实现场情况,收集、整理现场信息,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与畅通,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向社会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5.6信息发布
由区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组织记者采访等多种形式,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在信息发布中,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报道事件进展、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等情况。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加强舆情监测。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事发地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费用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保险理赔工作。
6.2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区指挥部要做出客观、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突发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突发事件结论;
(4)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
(5)经验、教训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必要的附件。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畅通信息交流沟通渠道,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通讯设施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
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突发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测和分析。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2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防治与医疗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3技术保障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负责现场处置的相关部门要立即进行采样,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经费保障
区指挥部及各级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需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区指挥部办公室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交通工具和应急指挥平台等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需求,提出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区财政局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7.5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工信局要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7.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要加强对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消费。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2有关说明
晋城市城区行政区域内不包含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辖区。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一般情况下3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按有关规定修订。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管理和预案修订完善。
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镇(街道)应参照本预案,制定配套的应急联动方案或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各镇(街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本预案要衔接配套。
8.4奖励与责任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处置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失职渎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本预案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6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食安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8.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晋城市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政办发〔2018〕68号)同时废止。
9附录
9.1晋城市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9.2晋城市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9.3晋城市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联系方式
一图读懂《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