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4家社会组织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以下4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多次联系,下列社会组织拒不领取《关于撤销晋城市城区养猪协会等四家社会组织的通知》,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关于撤销晋城市城区养猪协会等4家社会组织的通知》。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领取《关于撤销晋城市城区养猪协会等4家社会组织的通知》,逾期即视为送达。
下列4家社会组织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4家社会组织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拟撤销社会团体名单(3家)
1.晋城市城区养猪协会
2.晋城市城区肉牛养殖协会
3.晋城市城区汉服文化协会
拟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1家)
晋城市城区民间文化艺术传承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晋城市城区太行路1199号
邮政编码:048000
联系电话:2581392
晋城市城区民政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