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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5-09-30    信息来源:黄河新闻网    编辑:姚霞飞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牛牧瑶)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妇女权益保障是国家人权事业的重要部分。9月29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新闻发布。实施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修订前共9章53条,修订后增至9章64条,其中删除25条,新增31条,对21条作了重大修改,并根据内容的内在逻辑对部分条款进行合并和拆分。实施办法着力完善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妇女政治、人身和人格、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权益保障,强化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切实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省的全面有效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门世宾在会上说,实施办法的修订,聚焦关键环节,从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三个维度入手,把上位法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规定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具体落实。在参与政治事务层面,夯实权力机关中的女性代表性。在参与经济文化事业层面,强化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中的女性话语权。在参与社会事务层面,突出妇女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法规通过这三个层面的规定,旨在打通妇女参政议政的通道,推动妇女政治权利从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实践,真正让“半边天”的力量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得到充分释放。

实施办法对保障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针对当前网络暴力、隐私泄露、人工智能侵权等新型侵害妇女人格权益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围绕反映较为突出的妇女受性骚扰问题,建立性骚扰处理结果反馈机制。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具体职责。规定政府、人员聚集的经营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合理配备公共厕所和育婴室,用人单位合理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公共设施,细化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

此外,在保障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保障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妇女享有和行使平等的财产权益、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强化对妇女受侵害等情形的救济措施等方面,实施办法也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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