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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声、和水环境质量
——考核要点
大气、声和水环境质量
(总分28分,明查10分、暗访18分)
餐饮单位油烟净化符合要求,无油烟直排、油泥污染立面现象(暗访4分)
废气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到位(明查3分)
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及烟囱排黑烟现象(暗访4分)
无噪音扰民(暗访4分)
禁鸣措施落实情况(暗访3分)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明查2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规范(明查3分)
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明查2分)
未划定功能区无黑臭水体(暗访3分)
【标准原文】
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良好或持续改善。无烟囱排黑烟现象,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标准释义】
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和评价方法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不超过 100 的天数≥320 天(国家卫生县≥300 天);达不到该要求的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需逐年持续改善。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计算方法、评价方法和标准及首要污染物的确定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2)环境空气中有效的污染物浓度数据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最低要求,主要污染物浓度年均值达到二级标准或逐年下降。
2. 各类污染源废气排放满足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生产和生活中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名录》规定的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烟囱烟气经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无排放黑烟现象。
3. 秸秆禁烧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标准原文】
区域环境噪声控制良好,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
【标准释义】
1. 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控制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5分贝,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率≥75%。
2. 执行五种类型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声环境功能区五种类型分别为:
(1)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3)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5)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 (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3. 对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噪声限值,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控制达到较好及以上水平。
【标准原文】
各级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质不低于五类。无乱排污水现象,无黑臭水体。
【标准释义】
1. 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划分合理,监测符合要求,水质达到功能区类别对应的要求。
(1)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并经政府按权限批准实施。
(2)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及方案的要求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项目、频次符合要求,城区内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的水质达到相应功能水质的要求。
(3)未划定水环境功能的水体水质不低于五类,无黑臭现象,黑臭水体分级评价指标符合要求。
2. 污水按照要求进行收集处理,无乱排污水现象。
【标准原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
【标准释义】
1. 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到位。
(1)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跨省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级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
(2)地方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各类标志符合要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无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建立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制定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
(4)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提高饮用水水源水量保障水平。
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符合国家要求,扣除环境本底影响后,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1)所有在用的并向市区供水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均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监测点位、项目、频次符合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及方案的要求。
(2)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达到Ⅱ类水质,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达到Ⅲ类水质,地下水源达到Ⅲ类水质(受环境本底影响导致水源超标除外,但经供水水厂处理后符合标准要求)。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则按多个点位的浓度平均值评价达标情况。
3. 辖区内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主要控制断面(考核断面和管理断面)生态流量达到国家保障目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