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晋城市人民政府
网站支持IPv6 繁體中文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我们该了解些什么?(九)

发布时间:2023-08-30    信息来源:创卫漫谈    编辑:姚霞飞

国家卫生城市复审
我们该了解些什么

必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考核要点

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范开展卫生许可和卫生管理工作(明查4分)

1、制定卫生监督量化标准

查看国家或者本地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标准,不同的场所,量化标准有所不同。

2、重点场所无缺项

按照本地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方案,查看参与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的重点场所,涉及重点场所类别齐全,无缺项。各地执行情况略有差别,评定标准也可能有细微差别。

3、定期公示卫生信誉度评审结果

按照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方案查看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结果,即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的结果公示情况。卫生部门主动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评定等级,可以是网站公示,或者相关媒体公示等多种途径,形式不限。

公共场所落实卫生管理要求(明查4分)

1、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制订专项行动方案或专项抽检计划

查看公共场所专项行动方案或专项抽检计划工作相关档案资料,专项行动或者专项抽检一般都会有红头文件下发,基本要求掌握本地公共场所基本情况,以双随机的模式开展抽检工作。

2、制定结合本地特点的监督监测方案

查看公共场所监督监测工作相关档案资料,专项行动或者专项抽检一般都会有红头文件下发。

3、卫生许可流程对外公示

制定卫生许可流程并对外公示,审批程序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公共场所达到基本卫生要求(暗访4分)

1、卫生许可证公示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示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

2、卫生信誉度公示情况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结果,包括A、B、C三个卫生信誉低等级,即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的结果公示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

3、卫生检测报告公示情况

卫生检测报告公示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要求检测报告内容齐全,不缺项漏项,时间要求在一年内。各行业重点监测内容要求不一样,予以注意。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暗访4分)

1、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抽查公共场所内从业人员,是否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要求一年内,可以是卡片也可以是纸质证明,也有扫描二维码识别的。

2、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抽查公共场所内从业人员,是否有有效卫生知识培训证明,要求一年内,可以是卡片也可以是纸质证明,也有扫描二维码识别的。

四小行业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暗访4分)

1、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2、卫生制度的建立情况

查看该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制度内容符合本单位经营场所特点与要求,各场所重点不一,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空调、从业人员、病媒生物、控烟等有关内容,查看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3、卫生应急

查看公共场所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4、档案管理

· 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 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 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 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 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 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四小行业基本设置、设施设备及操作流程符合要求(暗访8分)

1、卫生设施设备配备及操作

公共场所经营者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病媒生物防制等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2、卫生设施配备

各种卫生设施配备符合要求,比如通风换气扇,设置的位置,方向,效果,能否正常运行。

四小行业公共用品用具配备充足规范进行更换、清洗、消毒、保洁(暗访8分)

1、公共用品洗涤

清洗操作流程符合要求,去污,清洗。

2、公共用品消毒

清洗操作流程符合要求,去污,清洗、消毒。消毒液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配比,浸泡时间达到使用说明的要求,水温需用凉水。

3、公共用品保洁

清洁区污染严格区分开,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保存使用,公共用品干净整洁,避免污染,公共用品杯具配比达到三比一。布草外送清洗要有外送物品暂存区,不得设在清洁物品储藏间,要有清洗交接记录。

四小行业卫生相关产品、公共用品用具、室内空气质量、水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明查2分)

1、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包括日常清洗消毒维护和管道定期清洗。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及其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塔清洗不少于一次,空气净化过滤材料每六个月清洗或者更换一次,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可自行清洗也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有施工方案。

2、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效果评价

查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检测报告,一年内有效合格的检测报告,风管系统抽检机组数不少于总数的5%,不同类型各一套,冷凝水冷却水分别不少于一个部位。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集中空调至少检测一次,发现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保证集中空调卫生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承担集中空调卫生检测的第三方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指标、要求开展检测,不得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测费用;对不具备风管、开放式冷却塔等设备和部件的空调设施,不得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

美发店有皮肤病人专用工具,浴室有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标识(暗访2分)

查看美容美发区、清洗消毒间(区)、暖通空调、排水、电气符合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要求。设有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独立存放,标示“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字样。

查看洗浴场所不宜设在地下室,沐浴区、更衣室、清洗消毒间、暖通空调、给排水符合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要求。有“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沐浴”警示性标志。池浴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循环净化装置正常运行,营业期间每日补充足量新水。

【标准原文】

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标准释义】

1. 掌握本地公共场所单位基本情况,制定卫生许可流程并对外公示,档案资料齐全。

2. 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国家和省确定的专项行动和重点抽检计划,制订并实施本地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和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有总结。

3.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制订量化分级方案、标准,实施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社会公示工作。

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2)根据经营特点制定落实相应的卫生操作规程,明确环境清扫保洁、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物品采购储存、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

(3)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4)制定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传染病流行和危害健康事故时,应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5)从业人员有传染病感染症状时,应脱离工作岗位,排除传染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5. 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1)卫生相关产品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保证产品质量,标签标识规范。

(2)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记录齐全。公共用品用具的配备数量满足经营需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卫生间保持清洁无异味。

(4)卫生清扫工具、工作车的配备与管理使用能够满足工作需求,避免交叉污染。

(5)保持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6)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要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分散式空调设施室内机组的滤网和散流罩定期保洁,不得有积尘。

(7)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和沐浴用水卫生管理和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8)清洗消毒间、清洁物品储藏间、公共卫生间、烫染发间、洗衣房等功能房间宜设置固定标牌,明确房间用途。

6.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1)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2)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相应的培训、考核资料和记录。在岗从业人员每 2年复训一次。

(3)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标准原文】

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标准释义】

1. 小浴室基本要求。

(1)洗浴场所不宜设在地下室,沐浴区、更衣室、清洗消毒间、暖通空调、给排水符合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要求。

(2)有“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沐浴”警示性标志。

(3)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淋浴间内不得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摆放液化石油气瓶,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

(4)池浴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循环净化装置正常运行,营业期间每日补充足量新水。

2. 小美容美发店基本要求。

(1)美容美发区、清洗消毒间(区)、暖通空调、排水、电气符合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要求。

(2)设有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独立存放,标示“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字样。

(3)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燃烧产生的气体直接排到室外。

3. 小歌舞厅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及管理相关要求。

4. 小旅店基本要求。

(1)床单、枕套、被套等床上用品保持整洁,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床罩、枕芯、床垫等用品定期更换清洗,保持整洁。

(2)客房卫生间设置洗漱、淋浴、水冲式便器等卫生洁具,使用专用清扫工具对相应的洁具进行清扫,对洁具表面进行消毒。

(3)客房无卫生间的设置公共盥洗室、公共浴室,每床位配备一套脸盆、脚盆。

(4)公共浴室设置符合小浴室基本要求。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主办:中共晋城市城区区委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晋城市城区融媒体中心  

网站标识码:1405020003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308号 晋ICP备1800534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