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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 陈岭社区:挪地降音量,让广场舞更精彩

发布时间:2025-09-12    信息来源:钟灵毓秀钟家庄    编辑:姚霞飞


“我们劝说了几次都不管用,请咱们社区的工作人员来管管吧!”近日,钟家庄街道陈岭社区网格员马琦收到辖区商户李女士的求助。



原来,近期以来,每天上午8点到11点多,一群广场舞爱好者就在自己办公的楼前跳起舞来,音乐声过大,严重影响了她和同事们的正常工作。


之后,马琦立即联系该辖区物业负责人常经理,到现场了解情况。果然,阿姨们正兴致勃勃地跟着节奏舞动。一听要来“协调场地”,一位阿姨情绪激动地说:“我们在这跳舞犯法了吗?老年人就不能有点娱乐吗?”



“跳舞不犯法,可是如果影响别人生活,成了噪音污染,法律也不允许!”马琦笑着接过话。面对困惑抗拒的阿姨们,马琦和常经理耐心做起解释工作。阿姨们跳舞的这块场地,距离商铺很近,过大的音乐声确实已经影响其他人的工作。同时,这块地目前已经划线,成为停车位,车来车往也很容易发生危险。“咱们也支持大家健身娱乐,但是不能咱们开心别人不高兴呀,别因为这点小事弄得不愉快!”马琦笑着和阿姨们说。


反复劝说和解释中,阿姨们态度缓和下来也纷纷表态:“远亲不如近邻,咱们大家都互相体谅点。”最终,她们主动退至车位外侧的步道,并将音响音量调到最低,尽量不影响他人。



广场舞是许多老年人锻炼身体、社交互动的重要方式,值得尊重与支持;而居民对安静生活环境的需求也同样值得被重视。如何平衡双方利益,不仅考验社区管理的智慧,也需要每一位市民的包容与配合。“沟通与理解,永远是化解矛盾的‘金钥匙’。”马琦表示。




“噪音”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小编邀您一起了解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第六十五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六十六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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