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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静默管理期间维护价格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12    信息来源: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居民生活必需品、防疫用品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疫情防控静默管理期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经营者销售防疫用品、民生生活必需品(以下简称“商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意见》(晋市监发﹝2020﹞34号)认定为哄抬价格:

(一)2022年11月6日之前进货的在售商品和库存商品,以2022年11月6日之前最后一次销售价格为基准,涨价幅度超过10%的;

(二)进货价格上涨导致销售价格上涨,进销差率超过30%的;

(三)出售以前未出售过的商品,进销差率超过30%的;

(四)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五)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六)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三、我市相关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保障充裕,能够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广大消费者要理性消费,按需购买,不信谣、不传谣。欢迎人民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特此通告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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