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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9    信息来源: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

城政办发〔2022〕4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南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晋城市城区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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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储备(以下简称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晋城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晋市政办〔202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现阶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药储备是政府职能。在中央统一政策的原则下,建立我的医药储备制度,由政府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工信局医药储备主要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全区医药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选择承担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储备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并配合财政及审计等部门做好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财务审计工作;

(三)负责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医药储备的有关政策。

卫体局(区疫防办)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二)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的需求进行研判分析,提出品种、规格和数量的建议,拟定紧急医药物资采购储备目录;

(三)审核区有关部门和镇(街道)的紧急医药物资使用申请,负责对其他县(市)调用我区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第七条区财政局按照区人民政府批示安排医药储备的区级预算资金,储备资金包括医药物资的储备成本和费用,做好储备资金的安排管理以及财务审计工作;

第八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医药储备及临时采购的消杀用品、防护用品、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验相关许可证照,确保质量安全。 

第九条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工信局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的品种、数量和质量

依照工信局下达的调用通知单(调拨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的调用任务,确保及时有效供应;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的原始记录、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进行适时轮换,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按时、如实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条件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由工信局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经营效益及调用方便等综合因素确定,择优选择。

十一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行业诚信度高,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医药企业

(二)必须符合GSP达标要求;

(三)具有24小时应急配送能力;

(四)具备信息化管理能力,能够实现药品储备信息数据传输;

(五)在2020年疫情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优先考虑。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级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

第十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晋城市城区医药储备计划严格执行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工信局下达。

第十 每年月底前,卫体局(区疫防办)根据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及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医药储备计划,函告区工信局,区工信局下达给有关企业执行,并报送工信局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工信局签订“医药储备责任书”。

第十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工信局审核批准。调整后的计划应报工信备案。

第十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品品种及数量。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的有效期对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进行适时轮换,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期中,每一品种不得低于该品种计划量的60%,对临床急需短缺药品、非常规性的急救解读药品必须保证100%的储备粮。

二十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的入、出库管理,严格实行复核签字制。

第二十一条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必须根据物资特性集中存放保管,并落实专人负责以及建立月检、季检制度

第二十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损失,由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是:

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动用我区范围内医药储备,由本储备企业负责供应;

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首先动用本区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人民政府请求动用其医药储备予以支援,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向相邻县(区)人民政府请求动用其医药储备;

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本区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人民政府请求动用其医药储备予以支援,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向相邻县(区)人民政府请求动用其医药储备仍难以满足需要时,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第二十各镇(街道)或区有关部门需要动用医药储备时,需向区卫体局(区疫防办)提出申请,区卫体局(区疫防办)审核审批后,向区工信局下达指令,区工信局下达调用通知单(调拨单)

第二十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调拨单)后,及时将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备齐,以待使用单位提取或发送到指定的地区和单位,并按规定做好交接手续。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的运输提供条件。

第二十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故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工信局的电话或传真,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一周内申请调用的镇(街道)或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申请动用市级及相邻市(县)医药储备的区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企业。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晋城市城区医药储备资金是指区财政落实的中央、省、市、区安排用于建立政府应急医药储备体系的补助资金。

二十九医药储备资金是政府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第三十条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回收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

第三十医药储备资金由工信局按照储备计划会同财政部门下达。

第三十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工信局应会同财政部门调整或收回医药储备金:

储备计划调整或企业承储任务调整;

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

不符合本办法第条、第十条规定。

第三十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医药物资的储备成本、费用和补偿核定工作由区工信局实施,区工信局的审核结果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晋城市城区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价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储备医药物资时,要坚持质量第一、价格合理的原则,选用性价比最高的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 

第三十六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对调拨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工信局会同纪检、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储备企业落实医药储备政策、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如出现管理混乱、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医药储备任务,并收回储备资金。

四十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医药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晋城市城区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晋城市城区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晋城市城区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医药储备资金管理,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促进储备医药物资有效轮换,特制定《晋城市城区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医药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储备地区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等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医药储备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  储备资金的来源及使用结算

第三条医药储备的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市、区财政拨款。

(二)有关单位的捐款。

(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按指令调出储备物资后,

要及时收回货款,并迅速按储备计划补充储备物资。

第五条在防控期间用区级财政采购的防疫物资,按无偿方式调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运行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对于解毒杀毒、紧急救治等不宜进行市场流通的储备品种,实行定期核销制度,对于储备此类品种的核销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对于医疗器械等储备物品在有效期内产生的器械维护及管理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要建立、健全医药储备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表,区工信局负责储备资金的调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指定专门财务人员负责区医药储备资金的管理工作,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每半年按要求将储备资金的增减变化及商品轮换、调拨等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报送区工信局。年末,由区工信局汇总后随企业财务决算一并抄送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每年发生的应由区财政局负担的各类费用,要如实上报区工信局,区工信局核实并形成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相关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区工信局对区医药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资金检查情况作为调整增减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的主要依据之一。区审计局依据法定职责对区医药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各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按规定管好用好医药储备资金。对因挪用储备资金、医药物资储备严重不足、非客观因素形成轮换不及时、故意冒领财政补贴资金等造成储备资金损失行为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各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区工信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图解】晋城市城区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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