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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03    信息来源:晋城市烟草公司    编辑:


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切实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良好秩序,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和《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晋烟专〔2020〕6号)以及《晋城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晋市烟专〔202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区烟草市场实际和合理布局规划执行效果,现就《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城烟法〔2019〕第12号)(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划》)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明确合理布局放宽限制的情形和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弱势、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予以免除限制。

《合理布局规划》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了残疾人、军烈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社会特殊群体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可以享受“不受设定标准限制”的政策照顾。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对该类社会特殊群体进行明确,主要包括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两类,具体条件要求为: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本人应为负责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为其唯一经营场所的,在布局数量、间距方面给予免除的一次性照顾政策,且不作为周边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参照。

1.社会弱势群体

(1)“就业困难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第 49 号)有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结合晋城城区实际,我局对具有晋城市城区户籍城镇居民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要求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在布局数量、间距方面给予免除的一次性照顾政策,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①“4050”人员:女性满 40 周岁及以上、男性满 50周岁及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所需材料:失业登记证明,具体为《下岗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创业证》(加注“就业困难人员”标志)等有效证明材料。

②“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户口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所需材料:a、户口本;b、本人及家庭成员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

③长期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户口其他失业人员。所需材料:a、低保证明;b、失业登记一年以上的登记证明,具体为《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创业证》(加注“就业困难人员”标志)等有效证明材料。

(2)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均要求为本辖区户口。所需材料:残疾证、贫困户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

2.优抚对象

(1)“退役军人”: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 12 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 5 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共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的倡议》(2020年7月发),我局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退役军人,在布局数量、间距方面给予免除的一次性照顾政策,且不作为周边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参照。

①经晋城市城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且持有本辖区户籍;

②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的自主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或经政府安置后,因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等原因导致下岗失业的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

所需材料:a、退役军人证;b、《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创业证》;c、本人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

(2)军烈属要求为本辖区户口。所需材料:军烈属证明。

(二)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予以适当放宽限制。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57号)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商规〔2020〕4号)要求,我局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总部直营或新加盟门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严格执行合理布局规划中“不予发证情形”的前提下,在间距方面适当放宽,与其它持证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10米(含),且不作为周边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参照。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不予放宽。

1. 依据国家《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号)规定,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同品牌既开门店达到10家以上的小型零售便利店。

2.建立品牌连锁便利店总部备案制度。所有享受办证优惠政策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其总部负责人必须事先向城区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该品牌连锁便利店的商标注册证明和符合品牌连锁便利店定义的有效证明材料,由城区烟草专卖局向晋城市烟草专卖局报备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品牌连锁便利店总部与城区烟草专卖局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样本见附件)。

3.直营或加盟品牌连锁便利店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中,应提供有效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直营或加盟证明材料:品牌连锁便利店总部出具的直营或加盟授权书、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增设不予发证的特殊区域情形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合理布局规定》中第十四条第(四)项的特殊区域,增加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最短距离50米(含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三、合理布局规划适用范围

本着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原则,对于发布该补充规定之前已经办理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本规定中放宽限制条件的,在经营主体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对于不符合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或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依法不予延续。

本规定自依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类社会特殊群体有关标准的通知》(城烟专[2020]第14号)和《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明确退役军人类社会特殊群体有关标准的通知》(城烟专[2020]第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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