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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10期)

发布时间:2020-11-04    信息来源: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本期公布287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食用农产品1大类。其中不合格样品4批次,合格样品283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

不合格样品4批次,分别为

1.晋城市城区张俊杰蔬菜批发部销售的圆茄,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晋城市福旺多商贸有限公司福旺多综合超销售的龙眼(袋),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3.晋城市凤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城路店销售的德丰茴子白,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4.晋城市城区小鹰德悦超市销售的香蕉,腈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合格样品283批次,分别为:

食用农产品283批次,包括猪肉21批次、鸡肉18批次、淡水鱼1批次、淡水虾2批次、苹果9批次、梨7批次、葡萄2批次、桃8批次、橙11批次、火龙果5批次、李子1批次、香蕉14批次、芒果5批次、菠萝2批次、甜瓜类7批次、草莓1批次、柑、橘20批次、猕猴桃11批次、柠檬9批次、石榴13批次、柚7批次、枣10批次、番茄3批次、豇豆3批次、结球甘蓝12批次、辣椒11批次、茄子4批次、甜椒12批次、菠菜1批次、菜豆3批次、鸡蛋19批次、贝类3批次、淡水蟹2批次、普通白菜1批次、青花菜1批次、龙眼3批次、柿子12批次、西番莲(百香果)5批次、鸭肉1批次、羊肉3批次。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导相关市局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备注:

1.氧乐果

氧乐果属于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较强的内吸、触杀和胃毒作用,主要用于防治吮吸式口器害虫和植物性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氧乐果在茄果类蔬菜、热带水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均为0.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2.腈苯唑

腈苯唑又叫唑菌腈、苯腈唑,是三唑类内吸杀菌剂,能阻止已发芽的病菌孢子侵入作物组织,抑制菌丝的伸长。腈苯唑在果树上主要用于防治香蕉叶斑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香蕉中腈苯唑含量不得超过0.05mg/kg。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导致残留。

附件: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x

附件2 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附件3 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xls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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