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
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环罚字〔2018〕0011号-015号)
来源:区环保局 日期:2018年07月12日 字号:【 小 中 大 】
晋城市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城环罚字〔2018〕011号
晋城市健牛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435418365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大车渠村
法定代表人 :姚建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焦炭原料棚未完全密闭,未做到精细化管理。
以上事实有1.2018年5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2. 2018年5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18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环罚告字〔2018〕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目前,你单位未作出任何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城区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帐 号:04911101010046146
行 号:10316809111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6月25日
晋城市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城环罚字〔2018〕012号
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矿:
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6035437J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东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学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年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选煤厂出料口堆放有约100吨煤泥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1.2018年5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2. 2018年5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18年6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环罚告字〔2018〕0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环罚听告字〔2018〕012号)告知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截止目前,你单位未作出任何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城区农行
户 名:城区环保局
帐 号:91110101188708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 6月14日
晋城市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城环罚字〔2018〕013号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678167920H
地址: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北石店村
法定代表人 :邵森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污泥堆放点不符合储存要求,未采取防流失措施。
以上事实有1.2018年5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2. 2018年5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18年6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环罚告字〔2018〕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目前,你单位未作出任何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城区农行
户 名:城区环保局
帐 号:91110101188708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4日
晋城市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城环罚字〔2018〕014号
晋城市爱丝奥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MA0GUCF62A
地址:晋城市城区人民广场负一层西
法定代表人 :董慧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年5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向前进路辅道市政雨水管网内倾倒餐厨废油,致桥段水面污染。
以上事实有1.2018年5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2. 2018年5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3.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18年6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环罚告字〔2018〕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环罚听告字〔2018〕014号)告知你单位有听证的权利。截止目前,你单位未作出任何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城区农行
户 名:城区环保局
帐 号:91110101188708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 6月14日
晋城市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城环罚字〔2018〕015号
晋城市久建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69667466X5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刘家川村
法定代表人 :王志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厂区东侧堆有约80吨陈年石料和废弃物露天堆放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1. 2018年6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2.2018年6月14日、15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18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环罚告字〔2018〕01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环罚告字〔2018〕015号)告知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截止目前,你单位未作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城区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帐 号:04911101010046146
行 号:103168091113
转账摘要务必写清:晋城市城区环境保护局处罚你单位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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